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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202307026更新)

發表時間:2023-07-31 09:36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歸納起來有以下十二大類。

(一)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二)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截至日前,分類編碼“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共包括以下16項內容:

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602   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2)

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七條)

604   非稅務機關等其他單位為稅務機關代收的印花稅

605   代收車船使用稅

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51號)

606 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607 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608 土地使用權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2)

609 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指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依據: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610 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 不征稅自來水

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按“不征稅自來水”項目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

612   建筑服務預收款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財稅〔2017〕58號)

613   代收民航發展基金

614   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代收貨款

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615 不與銷售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45號)

616   資產重組中涉及貨物轉讓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125號 )

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債轉股企業投入到新公司的實物資產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債轉股企業將實物資產投入到新公司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3〕1394號)

(三)銷售免稅項目,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注: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執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一般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后,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要求放棄免稅、減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般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作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免稅服務取得的收入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照發票注明的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提供免稅服務取得的收入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小微普惠優惠時,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合計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可以就專用發票部分交稅,普票部分享受免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稅發〔2006〕15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四)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可放棄減征)

依據:國稅函〔2009〕090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五)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

依據:總局公告2014年11號


(六)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總局公告2012年24號


(七)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依據: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14〕57號


(八)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依據: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36號


(九)、(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十一)差額征稅(扣除部分)不得開專票項目

1.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票據由收款單位開具。

2.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發票由收款單位或個人開具。

3.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4.安保服務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5.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6.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9號)

7.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8.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9.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0.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理解:購買方不憑票抵扣,可根據“賣出價-買入價”差額征稅。

11.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就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購買方開具行程單,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1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中,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或行程單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財稅〔2017〕90號

1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差額征稅代開發票的,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稅總函〔2016〕145號)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 的征收率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14.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稅總函〔2016〕145號、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

15.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1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以下資金項目: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財稅〔2016〕39號)

17.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

18.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產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債不動產時,抵債不動產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


(十二)其他個人及其他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除以下情形外不得開專票

1. 其他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辦理。

注: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不再有行業限制。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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