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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發票只能紅沖不能作廢?
發表時間:2023-06-19 10:07
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以下發票只能紅沖不能作廢
一、全電發票
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1)受票方未做增值稅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全額開具紅字全電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2)受票方已做增值稅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均可發起沖紅流程,經對方確認后,生成《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開票方全額或部分開具紅字全電發票。即全電發票只能紅沖而不能作廢。
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稅人開具電子專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購買方未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在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電子專票信息。
2.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電子專票,在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電子專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的,應當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電子專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三、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
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span>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四、成品油專用發票
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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