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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個體工商戶,您關心的計稅方法、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來啦!

發表時間:2023-06-16 08:54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近年來,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擴圍、層層遞進,稅務部門開展“春雨潤苗”專項行動,優化服務舉措,切實助力廣大個體工商戶煥發生機活力。為幫助個體工商戶及時了解、準確掌握稅收政策,申稅小微特意整理了12366熱線中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相關的熱點問答,趕緊來一探究竟吧~


1.

我是一家個體工商戶,每月發生的工資支出是否可以在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

我是剛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我購買用于家庭日常出行的小汽車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呢?

答:不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3.

我以個體戶的形式經營了一家超市,購進的貨物有一部分也會用于家庭支出,無法劃分,應該如何進行生產經營所得稅前扣除呢?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4.

我是一家個體工商戶,招聘員工后,給員工和業主本人購買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都可以在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是否有扣除限額規定?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5.

我今年新注冊了一家個體工商戶,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是否可以享受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條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6.

我名下注冊了多家個體工商戶,還能否享受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呢?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規定,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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