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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虧損涉稅常見12個問題發表時間:2023-05-15 16:25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收藏!企業經營虧損涉稅常見問題解答 湖北稅務 2023-05-12 11:32 發表于湖北 企業經營虧損怎么辦?以后年度盈利后如何彌補虧損才合法合規? 小編為您整理了一些常見問題的解答快來看看吧! 01問、企業所得稅中的虧損是指什么? 答、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02問、企業可彌補虧損的限額是多少? 答、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沒有彌補限額,但是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有最長結轉年限的限制。 03問、企業當年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否在以后年度繼續彌補? 答、一、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二、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四、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五、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六、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04問、境外虧損能否用境內盈利彌補? 答、一、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二、企業應就其按照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中國境外所得(境外稅前所得),按以下規定計算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五)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05問、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答、可以。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當本表第3+4-5-6-7-8 行≤0 時,本行=0。 06問、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該怎么辦? 答、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二)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三)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并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條規定處理。 答、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08問、企業延長彌補虧損年限需要備案嗎? 答、符合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09問、企業清算時,如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答、如果企業境內為虧損,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則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地區)順序。 11問、我公司有一筆債務虧損,什么情況下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答、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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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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