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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約而至~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27號),明確對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今天申稅小微就帶大

發表時間:2023-03-17 16:13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約而至~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27號),明確對部分表單和填報說明進行修訂。今天申稅小微就帶大家一起來梳理一下《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的具體變化吧。



修訂內容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號)等規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細行次,對區域性優惠政策進一步細分,供納稅人分別填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南沙先行啟動區相關優惠政策。



政策背景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

一、對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進行實質性運營,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對總機構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號)

一、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本條優惠政策的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2版)》(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開展實質性運營。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對總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內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具體征管辦法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填報說明


符合條件的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廣東南沙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享受減按15%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如何填寫申報表?


1.一般企業

季度預繳時,《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10行“實際利潤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填報在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行“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匯總納稅企業

1.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季度預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實際利潤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

年度匯算清繳時,優惠金額按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10%計算,由總機構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中第24行“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總機構設在合作區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合作區內符合優惠條件的分支機構所得適用15%稅率。

分支機構享受優惠的,由總機構在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按分支機構“實際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10%的優惠金額,參照上述一般企業填報在相應行次。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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