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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計提的年終獎,次年才發放,企業所得稅扣除在哪個年度?

發表時間:2022-01-27 13:49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問題:2021年底計提的年終獎,次年才發放,企業所得稅扣除在哪個年度?


解析:2021年底計提的年終獎,次年才發放,企業所得稅扣除在哪個年度,要分情況:


情況一:若是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能夠實際發放完畢,則允許扣除在2021年度。
實務中,大多數企業的年終獎在本年末預提,次年春節前發放。例如,甲企業在2021年末預提2021年度的年終獎160萬元,于2022年1月的春節前發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該政策的關鍵點有二:一是“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二是“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二者需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據此,甲企業發放的這筆160萬元的年終獎,可以在計算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情況二:年末預提,部分春節前發放,部分下半年發放。
據媒體報道,春節前后多為跳槽季,有的企業為防止員工拿到年終獎就跳槽,在春節前發放部分年終獎,另一部分則到下半年發放,如果員工在春節前后跳槽,將拿不到剩下那部分年終獎。例如,乙企業在2021年末預提2021年度年終獎100萬元,于2022年1月發放60%,剩余的40%年終獎將在2022年7月發放。
乙企業這筆年終獎的企業所得稅務處理,就要分兩部分來分析。對于春節前發放的60萬元這部分,根據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可以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下半年發放的剩余40萬元年終獎,由于未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發放,那么,在下半年發放時,應在哪個年度扣除?有的觀點認為,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追溯至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實不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2022年下半年已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即使發放的是2021年年終獎,也要在實際發放年度,即2022年度稅前扣除。

情況三:若是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實際發放,只能允許扣除在實際發放的年度。

實務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的年終獎在本年末預提,次年5月31號以后發放。例如,丙企業在2021年末預提2021年度的年終獎120萬元,于2022年6月發放,這種情況下,這120萬元的年終獎稅前扣除在實際發放年度,即2022年度稅前扣除。


政策參考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政策參考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總結: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不遵循權責發生制,而是收付實現制。這是工資薪金支出的特殊規定。即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強調的是“支付”時扣除。

對于年終獎發放這一問題,企業的發放方式不同、會計處理不同,稅務處理也不相同。不僅如此,實務中可能還存在不同的理解。筆者提醒企業納稅人,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聯系,避免涉稅風險。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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