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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6個常見的跨期業務問題,看看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發表時間:2022-01-14 09:22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最近總有財務朋友咨詢:我公司員工2021年12月發生的成本費用,在2022年1月才來報賬,2021年的票據在2022年還可以入賬嗎?所得稅匯算還可以扣除嗎?我們來看幾個相關的跨期業務的案例:


問題一:我公司2021年發生了15萬元的咨詢費支出,2021年公司已經付款并做賬了,發票未收到。


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咨詢費 15萬

  貸:銀行存款        15萬

2022年匯算清繳結束之前,我公司從對方取得了開具日期為2022年2月20日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這份發票如何處理?這筆費用扣除在哪一年度?


解析:這筆費用扣除在2021年度。

公司只需要把取得的發票粘貼到2021年記賬憑證后即可,這筆費用允許扣除在2021年度,也不存在納稅調整的問題。

或者2022年收到發票時,先把2021年度的賬務處理紅沖,

借:管理費用-咨詢費 -15萬

  貸:銀行存款        -15萬

再重新做賬,把收到的發票附在后面

借:管理費用-咨詢費 15萬

  貸:銀行存款        15萬

從這幾筆分錄可以看出,這張15萬元的發票,影響的是2021年的損益,并不影響2022年的損益。

若是2022年匯算清繳結束之前,難以取得發票了,需要匯算清繳做納稅調增處理。這筆費用不允許扣除在2021年度。


問題二:公司2021年12月簽了一份2022年度咨詢服務合同20萬元,對方2021年12月提前開具了發票。請問我公司取得的該筆咨詢服務費按規定應在2021年度稅前扣除還是2022年度扣除?發票日期是去年的。


解析:根據權責發生制,該筆咨詢服務費按規定應在2022年度稅前扣除。收到發票的賬務處理需要先計入預付賬款核算。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問題三:我們企業2022年1月份收到了一張2021年的費用發票,金額20萬元,其實這些費用已經發生在2021年了,2021年沒有做賬,如何處理?


解析:企業會計準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這個科目來會計核算:

步驟一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步驟二

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0萬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萬元

這筆20萬元的費用由于業務實際發生年度在2021年度 ,因此需要在2021年度進行扣除。


問題四:我們企業2021年12月份經計算年終獎200萬元,去年已經計提出來了,但是去年沒有錢發放,2022年發放,如何處理?請問稅前扣除在哪一年度?


解析:2021年12月份企業職工的年終獎200萬元沒錢發放,但是需要先計提:

借:管理費用-工資薪金等科目          200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00萬元

只要是次年匯繳之前發放200萬元工資仍然允許扣除在年終獎發生的2021年度。發放的時候: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80萬元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萬元


注意:若是2021年12月份的年終獎沒有計提,當2022年過了匯算清繳期發放的時候,請問扣除在2021年還是2022年?


解析:扣除在2022年度。也就是說,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不遵循權責發生制,而是收付實現制。這是工資薪金支出的特殊規定。即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強調的是“支付”時扣除。


問題五:我們企業2021年12月份購進了一批商品20萬元,貨物當月已經入庫,并全部銷售,但是年底發票沒法取得了,供應商2022年1月份給我們開具來20萬元的發票,取得發票金額跟暫估金額一致。如何賬務處理?能否允許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析:2021年12月份需要暫估入賬

借:庫存商品   20萬元

  貸:應付賬款-暫估   20萬元

當月已經銷售了,需要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萬元

  貸:庫存商品      20萬元

供應商2022年1月份開具來20萬元發票的時候,由于暫估的成本和發票一致,可以不需要調整賬務處理,可直接將發票附到原來的憑證后面,匯算清繳時進行扣除即可。


問題六:企業2021年收到一張2017年開具的費用發票18萬元,是合規的發票,請問2021年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不能,應如何處理?


解析:不能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追補到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也就是說需要追補到2017年度去扣除,需要修改2017年度的匯算清繳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提示:2021年企業發現2017年有應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補至2017年扣除。但是如果2021年發現的是2015年度應扣未扣的支出,由于已經超過5年,就不能再在稅前扣除了。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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