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百年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加計抵減政策即將到期,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發表時間:2021-11-08 09:17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加計抵減目前有兩個政策,一個加計抵減10%,一個加計抵減15%。兩個政策到期日都是2021年12月31日。


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加計抵減10%與15%有什么不同呢?



進項稅額加計10%適用的對象


進項稅額加計15%適用的對象



不能享受加計抵減10%政策的納稅人,不見得不能享受加計抵減15%,具體我們來看看,你符合哪個就能享受哪個。


二哥稅稅念公司2018年9月20日成立,當月未進行生產經營,未取得銷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
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規模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0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


企業2019年10月,發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無上期留抵稅額。



是否符合10%的加計扣除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哥稅稅念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


未超過50%,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應包含小規模期間發生的銷售額。



2
是否符合15%的加計扣除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二哥稅稅念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取得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
=61.54%。


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11月提交聲明開始享受


打開增值稅申報表,我們發現系統自動提示我們可以提交15%加計抵減聲明了。



企業2019年10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5%=15000(元)


附表四填寫:


注:為方便舉例說明,在填寫案例中只截取了申報表的部分欄次(下同),填寫的數據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況。


10月所屬期應交增值稅=50000-100000=-50000,留抵,不產生當期增值稅,加計抵減的15%當期沒法使用,附表四第五列當期實際抵減額為0,15000全部留到下期繼續抵減。


主表填寫:



11月未提交聲明,12月才提交


企業2019年11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50000元,銷項稅額200000,。


11月所屬期應交增值稅=200000-50000-50000(10月留抵)=100000。


當期提交聲明,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企業2019年11月可計提加計抵減稅額=(100000+50000)*15%=22500。


因為當期應交增值稅大于加計抵減稅額,所以加計抵減稅額可以全部使用。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