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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0個稅務高頻問題匯總!發表時間:2021-11-02 09:11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1、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span> 2、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3、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的款項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文件規定:“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4、現金形式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span>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span> 5、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現在還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 7、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span>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7)》為準。 8、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文件附件二**條第九項第六點,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10、跨區縣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能否在勞務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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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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