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業生變,對經營所得申報有哪些影響?發表時間:2021-09-30 08:16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問: 合伙企業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合伙企業7月份新增加一自然人合伙人,已經辦理入伙手續,分配比例在稅局也進行了變更, 8月份預繳申報時如何填報呢? 眾所周知,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稅法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如下: 生產經營月(季)報查賬征收方式,按“據實預繳”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 利潤總額=收入總額 - 成本費用 2) 應納稅所得額 = (利潤總額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合伙人分配比例 - 投資者減除費用 - 三險一金 - 準予扣除的捐贈額-其他扣除 3)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4) 應補退稅款 = 應納稅額 - 減免稅額 - 已繳稅額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申報表(部分)如下圖: 以上表述為正常情況下,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經營所得分配及計算方法,那么回歸文章開頭的問題,如果合伙人中途有變更,合伙比例發生變化后,稅款如何進行計算申報呢? 舉例:1-6月合伙企業總收入是100萬,投資人A核定的分配比例是2%,投資人B核定的分配比例是98%。7月公司總收入是20萬,投資人有變更,變更后,A核定分配比例是20%,B核定分配比例是30%,新增了投資人C,分配比例是50%。那么投資人A、B、C三個人7月屬期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分配比例應該如何填寫呢? 合伙分配比例變化如下表:
稅款計算繳納思路: 1) 合伙企業,申報時報表收入總額還是填寫本年累計收入(包含舊的投資人的收入總額)。 2) 具體的投資人通過“倒算分配比例”,調整分配比例的方法調整收入總額。 3) 倒算的分配比例=(變更前分配到收入+變更后分配到收入)/合伙企業總收入 上述案例根據倒算公式計算得出: u A合伙人7月所屬期分配比例=(100萬*2%+20萬*20%)÷(100萬+20萬)=5% u B合伙人7月所屬期分配比例=(100萬*98%+20萬*30%)÷(100萬+20萬)=86.67% u C合伙人7月所屬期分配比例=(100萬*0%+20萬*50%)÷(100萬+20萬)=8.33%。 解析: 修改后,ABC三個人總的分配比例相加仍然等于100%?,F在稅局核定的新投資人C分配比例是50%,但該投資人如果按50%繳稅就多交了,因此需要將軟件中C投資人修改分配比例為8.33%,A投資人改為5%,B投資人改為86.67%。 如圖: 問題追問:假如是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如何申報呢? 答:個人獨資企業,分配比例不可調整,需要將收入總額填寫變更新投資人后產生的收入總額,不包含舊投資人的本年收入總額。 知識點擴展: 1、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實繳出資比列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則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內沒有綜合所得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才可以扣除基本減除費用6萬元。 (注:以上文章內容及操作方法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具體操作建議與當地稅局進一步核實確認。) 文章參考政策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