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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

發表時間:2021-09-26 08:19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1.契稅的征稅范圍是什么?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span>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一、關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 (一)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二)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span>

2.契稅的納稅人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span>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一、關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 (一)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二)下列情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1.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span>

3.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span>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四)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六)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七)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八)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九)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span>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度膹U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span>

四、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條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span>

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span>

第六條規定:“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span>

4.契稅應納稅額是如何計算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四)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六)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七)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八)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九)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的規定:“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度膹U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附件3)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span>

5.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四、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span>

6.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產轉到自己企業名下,不再對外銷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這部分房產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 “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span>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產轉到企業名下自用時,土地增值稅清算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7.工程造價咨詢費、工程結算審核費是否屬于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span>

因此,鑒于開發項目支付的工程造價咨詢費、工程審核費性質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按規定計算扣除。

8.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劃許可證注明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區域外建設配套設施的費用,是否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span>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劃許可證注明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區域外建設配套設施的費用不在上述文件規定的范圍內,不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9.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二手車,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span>

因此,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二手車,也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10.企業給員工報銷探親假路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規定:

……

(四)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span>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規定:“(一)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因此,外籍個人取得探親假路費,能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境內個人取得的探親假路費,按稅法有關規定應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1.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展業成本,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扣除”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如何填報?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款**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span>

因此,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可填報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其他扣除”項下的“其他”欄次。

12.企業給學歷提升的員工發放補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span>

因此,企業給學歷提升的員工發放補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優惠,征稅范圍,進項抵扣,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票,申報,消費稅,車購稅

13.享受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是否必須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9項規定:“證明名稱:軟件產品、動漫軟件檢測證明材料

證明用途:納稅人辦理軟件產品、動漫軟件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需提供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不再提交。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后續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span>

因此,享受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無需出具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14.提供虛擬服務器租賃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一、銷售服務

……

(六)現代服務。

……

2.信息技術服務。

……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網站內容維護、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務、在線殺毒、虛擬主機等業務活動。包括網站對非自有的網絡游戲提供的網絡運營服務?!?/span>

因此,提供虛擬服務器租賃服務按照信息系統服務繳納增值稅。

15.我公司向中國移動購買流量池,客戶需租用我公司提供的話卡,才能使用流量池內的網絡流量,其中話卡月租為固定費用,流量費另計。我公司對收取的話卡月租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span>

因此,你公司對收取的話卡月租費,應按照銷售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16.企業員工出差乘坐飛機,支付行李超重費取得項目名稱為“運輸服務*超重行李費”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

因此,超重行李費不屬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范圍,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可以用于抵扣進項稅額。

17.打印錯格、但內容清晰完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第九條?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

(五)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制造的機動車,銷售方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制造日期按照國產機動車的制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span>

因此,自2021年5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可以正常使用。

18.使用ETC卡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是否可以索取紙質發票?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檔案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第七條規定:“使用ETC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不再開具紙質票據?!?/span>

因此,使用ETC卡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以及為ETC卡充值,只能取得通行費電子票據,不可以索取紙質發票。

19.納稅人將燃料油燃燒后產生的混著污水的廢油,銷售給污油水回收公司,是否需要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一、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

(一)成品油發票是指銷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成品油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規定:“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稱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主要用作電廠發電、鍋爐用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臘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于燃料油征收范圍?!?/span>

因此,納稅人應區分其銷售的廢油的具體成分,如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燃料油范圍的,需要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發票。

20.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是否必須與機動車合格證信息進行匹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第七條 銷售方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制造的機動車,銷售方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制造日期按照國產機動車的制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span>

因此,自2021年5月1日起,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必須與機動車合格證信息進行匹配。

21.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地級市、但不同區的不動產,是否需要在房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條第九款規定:“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span>

因此,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地級市、但不同區的不動產,需要在房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22.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已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2021年1月1日后是否還可以申請退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號)規定:“十、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span>

因此,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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