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關于月餅和券,只看這一篇,都給你整齊了!


稅務政策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镀渌麊挝换蛘邆€人代銷;
?。ǘ╀N售代銷貨物;
?。ㄈ┰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ㄆ撸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稅務政策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用于交際應酬;
?。?)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對外捐贈;
?。?)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稅務政策三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诤喴子嫸惙椒ㄓ嫸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ǘ┓钦p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ㄈ┓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ㄋ模﹪鴦赵阂幎ǖ钠渌椖?。
稅務政策四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依據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稅務政策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稅務政策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span>
稅務政策七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稅務政策八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span>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中答復,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稅。
稅務政策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稅務政策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稅務政策十一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月餅及月餅券涉及到的賬稅處理
情形二:自產月餅用于集體福利
情形三:購買月餅發放給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
情形四:自產月餅發放給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
情形五:自產月餅贈送給客戶
情形六:購買月餅贈送給客戶
情形七:自產月餅用于捐贈(限額和全額)
情形八:買一贈一
情形九:自產月餅用于市場推廣
情形十:充值卡送月餅
情形十一:給職工和客戶發放購物卡
情形十二:給職工和客戶發網絡紅包
情形十三:現金發放過節費


[情形一]購買月餅用于集體福利
品稅閣公司訂制了100箱月餅用于中秋節晚會品嘗,取得廠家專用發票,金額30000元,增值稅3900元。
1、會計處理:
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3900
貸:銀行存款 33900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3900
貸: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900
期末計提職工薪酬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339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3900
2、增值稅:轉出進項稅額39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項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轉出的進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里的第二部分“進項稅額轉出額”。
3、企業所得稅:不視同銷售,33900元并入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依據:
A、《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為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資產所有權沒有改變,故不視同銷售。
B、《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4、個人所得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
A、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中答復,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B、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稅。
[情形二]自產月餅用于集體福利
中秋節晚會上,品稅閣公司用自產100箱月餅用于品嘗,該批月餅生產成本28000元,市場價金額30000元。
1、會計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1900
貸:庫存商品 2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900
期末計提職工薪酬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319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1900
2、增值稅:計提銷項稅額3900元,消耗的材料等進項允許抵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3、企業所得稅:資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企業所擁有,因此不視同銷售;31900元并入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依據:同情形一
4、個人所得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同情形一


[情形三]購買月餅發放給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
為歡度中秋佳節,品稅閣公司訂制了100箱月餅發放給職工,取得廠家專用發票,金額30000元,增值稅3900元。
1、會計處理:同情形一
2、增值稅:轉出進項稅額3900元。
依據:同情形一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30000元,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30000元;33900元并入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視同銷售收入30000元增加業務招待費、廣告費計提基數。
依據:
A、《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B、《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屬于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C、《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4、個人所得稅:并入當月工資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
A、《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解釋了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蓖瑫r第十條也提到:“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span>
B、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币虼?,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月餅也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形四]自產月餅發放給職工
為歡度中秋佳節,品稅閣公司將自產的100箱月餅發放給職工,該批月餅生產成本28000元,市場價30000元。
1、會計處理: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3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9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8000
貸:庫存商品 28000
期末計提職工薪酬時:
借:管理費用等--福利費 339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3900
2、增值稅:計提銷項稅額3900元,消耗的材料等進項稅允許抵扣。
依據:同情形二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30000元,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28000元;以視同銷售收入30000元增加業務招待費、廣告費計提基數;33900并入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依據:同情形三
4、個人所得稅:并入當月工資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同情形三


[情形五]自產月餅贈送給客戶
為歡度中秋佳節,品稅閣公司生產了1000箱月餅作為禮品贈送給客戶,生產成本180萬元,市場價格200萬元。
1、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06
貸:庫存商品 1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
2、增值稅: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26萬元,耗用材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注:納稅申報時,因贈送不會開具發票,故應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填入“未開具發票”欄次申報,進項稅勾選后做抵扣申報。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200萬元,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180萬元;以視同銷售收入200萬元增加業務招待費、廣告費計提基數;206萬元計入業務招待費,按規定限額扣除;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列如下:
依據:
A、《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B、《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C、《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情形六]購買月餅贈送給客戶
為歡度中秋佳節,品稅閣公司訂制了100箱月餅作為禮品贈送給客戶,取得廠家專用發票,金額30000元,增值稅3900元。
1、 會計處理:
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3900
貸:銀行存款 33900
贈送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33900
貸: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900
2、增值稅: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3900,進項稅額3900允許抵扣。
依據:同情形五
注:購買商品作為禮品贈送給客戶,**的關注點增值稅如何處理的問題。因為給客戶贈送禮品理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如果認為是個人消費,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應做進項轉出處理;如果認為是贈送,則應視同銷售。筆者認為,禮品贈送,企業并不是最終的消費者,增值稅需要向下游傳遞,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30000元,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30000元;以視同銷售收入30000元增加業務招待費、廣告費計提基數;對計入業務招待費33900元在規定限額內扣除;;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依據:同情形五
4、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同情形五
新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中增加了偶然所得匯總申報的選項,當企業向不特定的對象隨機贈送禮品或發放紅包時,不需要填寫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可匯總申報個人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如下圖:
[情形七]自產月餅用于捐贈
品稅閣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9月16日將自產的月餅1000盒通過當地民政部門捐贈給福利院,該批月餅生產成本4萬元,不含稅公允價5萬元;同時,該公司向目標脫貧地區捐贈月餅2000盒,該批月餅生產成本8萬元,耗用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1.5萬元,含稅公允價10萬元。2020年度該公司利潤總額20萬元。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限額扣除 4.65
----全額扣除 9.5
貸:庫存商品 1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65
2、增值稅:捐贈給福利院月餅計提銷項0.65萬元,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月餅進項轉出1.5萬元。
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月餅申報表填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依據:
A、《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
B、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C、《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款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企業所得稅:(假定不考慮以前年度捐贈額結轉等情形)
A、首先分析視同銷售業務: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5萬元,調減視同銷售成本12萬元,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12=3萬元。
B、再分析捐贈業務: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9.5萬可以全額扣除。
福利院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20×12%=2.4萬元
實際捐贈額=4.65萬元
當年超標:4.65-2.4=2.25萬元,可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
C、視同銷售收入15萬元增加廣告費和招待費限額的計提基數。
依據:A、《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B、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列如下:
[情形八]買一贈一
大型商場品稅閣(一般納稅人)中秋節舉行大型促銷活動,購買指定品牌一箱酒贈送一盒月餅,該酒和月餅的對外銷售價(含稅價)分別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別是1500和100元。(假定稅率為17%)
1、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酒 1554
——月餅 155.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0.6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酒 1500
——月餅 100
貸:庫存商品——酒 1500
——月餅 100
2、增值稅:不是無償贈送,不適用視同銷售的規定,可視為捆綁銷售或者實物折扣。銷項稅額為2000/1.17×17%=290.6元
發票應該這樣開具: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所示,月餅屬于“焙烤食品”下屬的 “糕點”細目,適用商品編碼:1030201010000000000。
依據: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的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企業所得稅:贈品不按視同銷售處理,170.94元(不含稅)月餅價款不繳納所得稅,而是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兩種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將1709.40元(2000/1.17)分解為:
白酒收入=1709.40×1709.40÷(1709.4+170.94)=1554(元)
月餅收入=1709.40×170.94÷(1709.4+170.94)=155.4(元)
同時兩種產品對應的成本則可以據實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4、個人所得稅:不代扣代繳。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情形九]自產月餅用于市場推廣
為擴大市場影響力,中秋節前,品稅閣公司將自己生產的月餅向市民開展贈送活動。該批產品成本180萬元,公允價值200萬元(不含稅)。
1、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206
貸:庫存商品 1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6
2、增值稅: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26萬元,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依據:略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確認收入200萬元,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180萬元;以視同銷售收入200萬元增加業務招待費、廣告費計提基數;206萬元計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規定限額扣除;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列如下:
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4、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情形十]充值卡時送月餅
筆者看到的某家火鍋店的營銷廣告:充值500元送月餅一盒。假定月餅市價100元。
1、會計處理:
A、充值時:
借:銀行存款 500
貸:預收賬款/合同負債 500
這時充值卡內顯示金額為600元,故面值與實際價款比率=500/600=83.33%。
B、為月餅刷卡100元時,實際刷卡金額=100.00*83.33%=83.33元。
借:預收賬款/合同負債 83.33
貸:其他業務收入 73.7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58
C、消費者以后到店消費時,假如服務消費刷卡400元,實際刷卡金額=400.00*83.33%=333.32元。
借:預收賬款/合同負債 333.32
貸:主營業務收入 294.9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8.35
2、增值稅:充值時全額開具一份500元的“預付卡銷售和充值”不征稅的普通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以下簡稱53號公告)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3、企業所得稅:月餅的購買成本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會計確認的收入作為計稅收入。
依據:略
4、個人所得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A、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B、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C、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情形十一]給職工和客戶發放購物卡
為歡度中秋佳節,品稅閣公司在超市購買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150張,其中發放給職工100張用于采購月餅等節日用品,贈送給客戶50張作為禮品。
1、會計處理
購卡時
借:預付賬款 15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
發給給職工時: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1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100000
貸:預付賬款 100000
贈送給客戶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50000
貸:預付賬款 50000
2、 增值稅:發放時不視同銷售;取得超市開具的普通發票,品名“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1),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圖來自稅屋
3、企業所得稅:發放前不得稅前扣除,發放時分別作為福利費(職工部分)和業務招待費(客戶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依據:略
4、個人所得稅:發放給職工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發放給客戶部分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
A、《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B、《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第二條最后一款同時明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情形十二】給職工和客戶發網絡紅包
品稅閣公司2020年中秋晚會上,來賓(非本公司員工)可以微信掃碼隨機獲取微信紅包,來賓吳先生獲得微信紅包800元。同時,該公司通過微信平臺向本單位職工每人發放定向紅包1000元,合計發放10萬元。
1、 會計處理:略
2、企業所得稅:800元計入業務招待費限額扣除,對于公司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10萬元計入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3、個人所得稅:
A、對于吳先生,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對于本單位職工,不符合總局2019年74號公告中的“隨機”、“本單位以外”等兩個條件,故應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員工取得企業通過微信平臺發放的紅包屬于“定向紅包”,應當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企業代扣代繳。
另外注意: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十三】現金發放過節費
為歡度中秋佳節,品稅閣公司給100名員工每人發放過節費800元。
1、 會計處理(略)
2、企業所得稅:并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14%的標準限額扣除。
3、個人所得稅:全額計入當月工資薪金來由公司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