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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開具不征稅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1-09-07 08:52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收到房地產項目預收款時納稅義務未發生。(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涉稅業務,包括已經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留相關資料備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42號)


04代收印花稅

非稅務機關等其他單位為稅務機關代收的印花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05代收車船使用稅

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代收行為不繳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06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不征收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


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08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09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未發生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10不征稅自來水

原對城鎮公共供水用水戶在基本水價(自來水價格)外征收水資源費的試點省份,在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期間,按照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原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


1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收款預收款時納稅義務未發生。(政策依據:財稅[2017]58號)


12代收民航發展基金

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代收行為不征增值稅。


13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代收貨款

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14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15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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