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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經常用到的各種涉稅比例!發表時間:2021-08-28 08:16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1.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013版)》第三十二條 5‰ 1.業務招待費(5‰+60%)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扣除比例:發生額的60%與當年營業收入5‰的孰小值 計算基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注意: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 但有特例: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單比例扣除) 案例: 1、假設銷售收入為20000萬元,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80萬元,實際可扣除額48萬,故納稅申報調增80-48=32萬元。 2、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 實際可扣除額100萬,故納稅申報調增200-100=100萬元。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 1% 1.黨組織工作經費 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 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政策依據: 《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 《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 2% 1.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5% 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標準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8% 1.職工教育經費(15%+2.5%)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12%+30% 1.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br style="box-sizing:inherit;" />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14% 1.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這里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此外,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15% 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5%+30%) 具體內容: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扣除比例: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 計算基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其他規定: 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企業的具體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案例: 山東某化妝品制造企業2017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營業外收入100萬元,實現利潤總額8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用350萬元,當年度無其他納稅調整的項目。 (1)廣告費允許扣除金額=1000萬元*30%=300萬元 (2)需要納稅調增的廣告費=賬載金額-稅收金額=3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 (3)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80萬元+50萬元=130萬元 (4)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萬元*25%=32.5萬元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手續費與傭金(15%+10%+5%+18%) 手續費與傭金是指: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比例和計算基數: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為當年保費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5%;人身保險為當年保費扣除退保金等后的10%,均含本數。 其他企業:與中介或個人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其他規定:下面兩種情況不得扣除 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案例: 某企業不屬于保險企業,2016年度收入1000萬元,總計有3筆業務組成,分別簽署了嚴格的中介服務合同,并通過網銀支付了相應的款項,取得了合格的發票: 1、A服務合同500萬元,支付服務傭金30萬元; 2、B服務合同300萬元,支付服務傭金5萬元; 3、C服務合同200萬元,支付服務傭金11萬元。 匯算清繳時,該企業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為: 4、A合同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為500*5%=25萬元,實際支付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5萬元; 5、B合同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為300*5%=15萬元,實際支付5萬元,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6、C合同允許稅前扣除的手續費及傭金為200*5%=10萬元,實際支付11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1萬元; 因此該企業手續費及傭金允許稅前扣除金額為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6萬元。 一般企業、電信企業5%,人險企業10%,財險企業15%,保險企業18%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二條 40%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100% 1.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殘疾人工資100%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1)《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條;(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七十八號) 3.企業責任保險支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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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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