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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應該開給誰?發表時間:2021-06-21 08:47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最近會計小李又碰上一個麻煩事,自己單位銷售給甲公司一批貨物,簽了銷售合同貨也已經發了??墒羌坠菊f自己沒錢付貨款,讓乙公司付了貨款,再簽署一份三方協議,讓小李把發票開給乙公司。這讓小李犯了難! 關于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給出了建議:
根據規定,增值稅發票要求“三流合一”。從開具發票增值稅方的角度規定 “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 在稅收大數據征管時代,增值稅管控尤為嚴格,做不到 “三流一致” 很可能就觸碰了虛開發票這個雷區。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的后果: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在實際業務中,是否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界定。比如以掛靠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實際業務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建筑行業。掛靠行為如何開發票,需要視不同情況分別確定: ? 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應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如果掛靠方以自己名義向受票方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與此項業務無關,則應以掛靠方為納稅人。應由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再比如,正常經營的研發企業,與客戶簽訂了研發合同,收取了研發費用,開具了專用發票,但研發服務還沒有發生或者還沒有完成。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 “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就判定研發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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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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