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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8項期間費用和25個涉稅風險點

發表時間:2021-05-31 08:28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匯算清繳!8項期間費用和25個涉稅風險點

01

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事業單位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

通常情況下,業務招待費用的具體范圍為:(1)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和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該科目存在的主要涉稅風險有:


1、餐費歸集是否正確


餐費是業務招待費的主要組成部分,但有些人將餐費與業務招待費畫上了等號,認為所有的餐費都是業務招待費,這顯然是一種狹義的誤解。下面給大家列舉幾項具體餐費支出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1)公司會議的用餐支出

公司組織員工召開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總結會議,參會人員所產生的會議用餐支出。

參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局系統會議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該將公司工作會議的用餐支出計入“管理費用-會議費”科目核算。

在所得稅處理上,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規定,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2)公司統一供應午餐支出

有的公司沒有自己的食堂,會給員工統一訂午餐,公司統一結算,供餐單位給公司統一開具餐費發票。

在會計核算上應該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將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

在所得稅處理上,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

(3)職工出差的用餐支出

公司職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

在實務核算中,更多參照的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職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計入“差旅費”科目核算。

在所得稅處理中,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職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4)職工加班的餐費支出

員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規定加班,是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一般公司都會按一定標準給予報銷餐費。

對這種加班的餐費支出,在會計處理實務中一般都是在“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

在所得稅處理上,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

(5)招待客戶的餐費支出

這種情況下,餐費支出就屬于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在會計處理上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核算,毫無爭議。

在所得稅處理上,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綜上所述,企業發生的餐費支出應該根據實際業務區分,分別計入不同的明細科目核算。總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侖蘇,不是所有的餐費都叫業務招待費!


2、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是否符合條件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增。

業務招待費**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都不得作為招待費列支。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一般是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

02

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廣告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廣告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發布;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

業務宣傳費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條件

廣告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廣告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發布;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

業務宣傳費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注意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

《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修改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寫說明,在原有的“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基礎上,增加了“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的表述。

這一修訂有什么影響呢?下面舉例進行說明。某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市場推廣,產品成本為8萬元,不含稅零售價為10萬元,不考慮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納稅調整:企業首先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即確定“視同銷售收入”100000元和“視同銷售成本”80000元,最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其次,再確定廣宣費的稅前扣除金額為100000元,但企業賬面上的扣除金額為80000元,故調減所得額20000元,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

兩項合計調整額為0。相關表單填報如下:



3、注意稅前扣除的特殊規定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關聯企業之間簽訂的廣告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關聯方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必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被分攤方)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

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在本企業扣除。但被分攤方不得重復計算扣除。

【分攤扣除案例】2020年甲服裝銷售公司與關聯企業B服裝廠簽訂廣告費分攤協議,將50%廣告費分攤到B廠扣除。甲和B相關財務數據如下表所示。

甲公司廣告費扣除限額:(5000+2000)*15%=1050萬元

實際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1100-190=910萬元;

可扣除以前年度結轉扣除額:1050-910=140萬元

向B廠分攤扣除:1100*50%=550萬元<1050萬元(限額)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90+550-140=600萬元

甲公司相關表單填報如下:

B服裝廠實際發生的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100萬元應調增;

符合條件的廣告費1200-100=1100;

當年廣告費扣除限額(4000+1900+100)*15%=900萬元;

超標1100-900=200萬元,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關聯企業分攤入本企業扣除550萬元,可全額扣除;

應納稅調整合計:100+200-550=-250萬元;

累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1100-900=200萬元。

B廠相關表單填報如下:


03

會議費


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會議費的主要涉稅風險點有:


1、簡約標題有點長


會議費支出需要哪些證明材料,目前會計和稅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等,個人認為會議簽到簿也應該列入材料中。

如果這些材料不完整,有可能稅務機關不予稅前扣除。


2、會議費支出是否真實


會議費只有真實發生才能稅前扣除,虛假的會議費不僅不能稅前扣除,還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處罰。

案例一:某企業有一張會議費的支出憑證,后面附了會議通知、會議日程,會議發票等證明材料。


按照文件要求,稅前扣除沒有問題,但是稅務稽查人員卻發現了兩個疑點:一是這筆金額為二十萬,恰恰是個整數,這難道是巧合?二是對于一般性會議來說,金額明顯偏大。三是發票由一家大型酒店開出,而印象中,這家酒店只提供餐飲服務。

最終查出,這筆所謂的會議費,是被查單位在這家酒店辦的一張儲值卡,金額為20萬,專門用于定點在這家酒店對外接待,根本不是會議費。

案例二:某典當公司,工資花名冊上顯示只有五六個員工,但該企業全年的會議費高達百萬。檢查人員發現,該典當公司支付會議費資金給某會展公司,注明資金的用處是承辦會議。會展公司以“退款”的名義,將款項又支付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又以同樣的退款的名義把上述款項再轉給典當公司。

典當公司對企業支付的款項,最終通過投資公司回到自己的賬戶上。賬上的“會議費”屬于典型的虛構費用。


04

差旅費


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差旅費的主要涉稅風險點有:

1、差旅費支出是否合理

差旅費并非取得合法的費用憑證即可稅前扣除。

如招待外部客戶或者關系單位的住宿費,盡管取得的發票真實,但屬于“業務招待費”,不得在“差旅費”中列支。  

如某公司股東攜家屬出門游玩的交通費,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僅不能在”差旅費”中列支,還要計征該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再如某公司列支總金額畸高的出租車票、油費、停車費等,大量列支邏輯關系不成立的支出等等,都可能是虛構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另外,對差旅費實行包干制的企業(即采用誤餐費補貼和交通費補貼的形式進行管理),餐飲發票和交通費發票不能重復報銷。而且這類企業制定的差旅補助標準不能過高,建議制定明確的差旅補助標準;無明確差旅補助標準,可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否則就可能會被稅務機關判斷為明顯的不合理而不予扣除。

2、差旅費支出的進項抵扣是否準確

差旅費進項抵扣需滿足三個條件: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取得合規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適用于不得抵扣的項目,如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包括業務招待費)。其中交通費進項抵扣尤其應該關注,規則如下:


05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指企業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等等。它的用途、來源等基本情況如下圖:

利息支出的主要涉稅風險事項有三個,具體如下圖所示:



1、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

納稅調整計算過程如下:

**步:計算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二步:計算債資比超過標準比例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三步:計算納稅調增金額=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債資比超過標準比例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資1000萬元設立丙公司。甲公司權益性投資400萬元,占40%股份;乙公司權益性投資600萬元,占60%股份;甲、乙、丙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2020年1月1日,丙公司以10%年利率從甲公司借款2000萬元,丙公司以9%年利率從乙公司借款600萬元。甲、乙公司稅負為20%,丙公司稅負為25%,且未提供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相關資料。如何計算丙公司可在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假設年度各月關聯債權投資之和與年度各月權益投資之和保持不變)

**步: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1:向甲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調增:2000*(10%-8%)=40萬元;向乙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調增:600*(9%-8%)=6萬元。合計調增46萬元。

第二步:超過規定債資比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2600/1000=2.6,超過2:1的債資比了,需要計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2000*8%+600*8%]*(1-2/2.6)=48萬元。

注意:前期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已經調增過了,所以這里的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按8%利率來計算。

  根據上述兩步計算過程,合計調增的利息支出=46+48=94萬元。

  【案例2】接前例,如果丙公司可以提供實際稅負不高于乙公司的證明或者提供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則如何計算可扣除數額?

   分析:因為丙公司可提供實際稅負不高于乙公司的證明或者提供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所以支付給乙公司的利息只受利率制約,不受本金制約!

   計算過程:

(1)實際支付給甲公司利息(未超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下同):2000*8%=160萬元

(2)實際支付給乙公司利息:600*8%=48萬元

(3)乙公司利息占比=48/(160+48)=23%

原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為48萬元,其中分配給乙公司48*23%=11.04萬元,由于乙公司稅負高于丙公司,可以在稅前扣除。

(4)合計應調增利息支出:46+48-11.04=82.96萬元

   ----參照“海湘稅語”案例進行調整


2、投資未到位利息支出


【案例】2020年1月1日某有限責任公司向銀行借款2800萬元,期限1年;同時公司接受張某投資,約定張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萬元;張某僅于10月1日投入600萬元。同時銀行貸款年利率為7%。

納稅調整過程:

方法一:2020年納稅調增=[7%×3/12×400+7%×3/12×800 +7%×3/12×200] =24.5(萬元)   

方法二:2020年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萬元),故納稅調增2800*7%-171.5=24.5(萬元)   

政策依據:(1)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2)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國稅函【2009】312號


06

保 險 費


保險費的范圍比較廣,它們的稅前扣除政策分別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1、基本保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件)對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做了細化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提醒: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需要同時滿足兩個前提:一是為全體員工支付,二是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之內的部分。如為部分中層領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就不能稅前扣除。

3、財產保險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提醒:與經營生產無關的財產,其參加財產保險不允許稅前扣除。

4、特殊保險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準予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提醒: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不屬于職工福利費性質,取得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提醒: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不屬于職工福利費性質(除企業個別特殊人員如食堂采購等出差外),取得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4)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07

工資薪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工資薪金支出的主要涉稅風險有:

1、工資薪金是否實際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指出:“準予稅前扣除的,應當是企業實際所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

:A企業在2020年12月31日將“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余額100萬元(已計提未發放)結轉到“其他應付款”科目,截止2021年5月31日未發放,是否可以在2020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發放,是否可以在2020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如果截止2021年5月31日未發放,應調增202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2021年5月31日前發放,可以在2020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

(2)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

2、工資薪金是否真實合理

只有真實合理的職工薪酬支出才可以稅前扣除。

一般情況下,合理的職工薪酬支出的掌握原則是:企業對職工薪酬制定了較為規范且符合地方及行業水平的制度;企業在支付職工薪酬時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交的義務;合理地發放職工薪酬,不以減少或偷逃稅款為目的,沒有以票抵工資等違法行為;沒有將應在職工福利費核算的內容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國有性質的企業工資薪金總額沒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的限定數額;職工薪酬的調整有序地進行,符合單位發展的客觀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等(國稅函[2009]3號)

3、是否與任職或受雇有關

(1)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5號

提醒: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等發生的費用,不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已納入國家統籌,無需企業負擔)----《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 )**條


08

三項經費


三項經費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應關注的主要風險點有:

1、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如空調、食堂器具等)計提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等計入管理費用--福利費限額扣除,但建筑物(如宿舍、食堂樓房)計提的折舊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全額扣除。

2、下列費用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退休職工的費用,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職工勞動保護費,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職工的學習費,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等)。

3、將職工福利、職工教育以及工會支出直接記入成本費用科目;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或者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過列支限額。

4、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未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MBA費用、專升本費用等),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應作為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在稅前扣除。---《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

5、職工外送等培訓發生的差旅費可以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經單位批準或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必須到本單位之外接受培訓的職工,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

6、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動漫企業等三類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仍全額稅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A企業2020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為3000萬元,本年“職工教育經費”賬面金額為200萬元,實際發生額為20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為41萬元。申報表單填報如下:


7、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組織勞動競賽,發放給員工的獎品,按規定應由工會經費開支的作為工會經費支出,不得在“職工福利費”等科目進行稅前重復扣除;沒有《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不得列支工會經費。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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