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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都是不交稅,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有區別嗎?哪五點風險需關注?

發表時間:2021-05-14 09:14作者:用友軟件17704591918

有讀者吐槽了一件很郁悶的事:這位讀者在一家企業做會計工作,前幾年這家企業獲得一筆政府專項扶持資金,要求這家企業用這筆扶持款建設規定的廠房,后來該企業按照政府要求,用這筆扶持款建設了廠房。作為企業會計的這位讀者,知道這筆政府撥款不用交企業所得稅,所以就將這筆財政撥款計入了免稅收入,建設的廠房正常提取了折舊。

近期,稅務局就這筆款項的處理,調查了該企業,要求企業將這筆財政撥款調整為不征稅收入,稅前扣除的廠房的折舊也進行了調增,補繳了相應的稅款和滯納金。因為這位讀者的大意,讓企業被稅務局調查,且額外付出了一筆不菲的稅收滯納金,結果被上司一頓訓斥,還被扣發了獎金。攤上這樣的事,也確實挺郁悶的,同樣都是不交稅,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對企業的影響真的有這么大嗎?答案是肯定的。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學習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

A、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劃分什么樣的財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什么樣的財政性資金屬于應稅收入)

說明: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除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

(2)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稅〔2011〕70號通知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B、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3)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應按規定納稅。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符合條件”是指: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內取得的投資收益。

(4)未上市的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5)權益性投資,非債權性投資。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解釋】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外,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應稅收入。

C、兩種區別:從稅法概念中,可以看出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是不一樣的,雖然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都是不用繳稅的,但是為什么還要去區分呢?

這里**的區別就是在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費用或者財產,折舊和攤銷的處理。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稅前扣除或者就算折舊、攤銷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免稅收入可以。

下面通過一個實務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實務案例:

某企業2020年取得財政撥款1000萬元,用于購買指定的固定資產,假定該項撥款符合不征稅收入范圍,但是該企業沒有計入不征稅收入,而是計入了免稅收入,請問這樣對稅收有何影響?

錯誤的處理方式:

企業計入了免稅收入,假定這價值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折舊期限為10年,那么該企業對這項固定資產每年提取折舊100萬元,這100萬元在稅前扣除,每年影響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10年就是25*10=250萬元。

正確的處理方式:

計入不征稅收入,折舊不允許稅前扣除或者直接計入應稅收入,折扣則可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span>

二、企業取得了不征稅收入,需要注意的風險點

1、不征稅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舊或者攤銷處理的風險點

從上面可以看出,同樣一筆收入,錯誤的稅務處理方式,就會導致企業漏繳一筆挺大的稅款,等到將來稅務局稽查發現時,企業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將承擔一筆滯納金甚至是罰款,這將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失。

不征稅收入每年都會成為稅務局匯算清繳關注和稅務稽查的焦點,當企業取得不征稅收入時,一定要注意不征稅收入支出所形成的折舊或者攤銷的處理*不得稅前扣除),一定要分清楚,不要留下稅務風險。

2、不征稅收入長期未使用且未退回撥付部門,所帶來的風險點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企業取得了政府部門撥付的符合不征稅收入的資金,但是長期未使用,也沒有退回給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一直在賬上掛著,這里就會給企業帶來風險。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將符合不征稅收入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span>

這里就需要注意,不征稅收入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退回,那么在第六年應該計入應稅收入,對應的產生的支出,可以再稅前扣除。

3、不征稅收入孽生的利息處理的風險點

問題:我司于2020年10月份取得一筆財政專項資金,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屬于不征稅收入范疇。請問這筆不征稅收入產生的銀行存款利息,能否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解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利息收入。

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條第四項的規定,非營利組織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由此可知,對于非營利組織去的不征收收入和免稅收入產生的利息享受免稅。

綜上,由于貴公司不屬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該利息收入不屬于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一定需要注意,很多企業都會忽略這個問題,簡單的認為政府給予的撥款,都作為不征稅收入了,孽生的一點利息,肯定也不征稅。那就錯了。

4、出口退稅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

通過學習了上面不征稅收入相關知識,大家都知道了有一塊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不用征收的,那么可能有的同學就會想,自己的公司有出口業務,每年也從稅務局取得不少出口退稅,那么這塊是不是也屬于不征稅收入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出口退稅款不屬于財政性資金。所以,出口退稅不能算作不征稅收入。

提示:根據財會2016 22號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款”科目,之前都是用“其他應收款”進行核算,大同小異,沒有實質區別,都是不計入企業的收入,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會2016 22號文新增設了“應收出口退稅款”一級科目。

5、軟件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特殊規定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為了鼓勵軟件企業的進步,國家于2012年對軟件企業專門出臺了一項優惠政策,促進其發展。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以上這五點需要規避的風險點,都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容易被大家所忽略的。每年不征收收入都會被稅務局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查的重點和稅務稽查關注的焦點,所以這里需要特別注意,準確區分不征收收入與免稅收入,不要給企業留下稅務隱患。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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