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規范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重要法律,是市場的主體法。我國《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歷經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四次修改?,F行《公司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為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礎和保障。
現行《公司法》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較低限額,放寬了注冊資本條件,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新《公司法》除對公司注冊資本較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較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