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相應地,國家稅務總局也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公告,對政策執行中的問題進行了規范。
在所有與該政策相關的若干問題中,我認為以下十個問題是需要充分掌握的,不可不知!
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5萬,是超過部分納稅還是全額納稅?
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需要就銷售額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我是增值稅實行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第二季度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不含稅金額28萬元,去稅局代開專票不含稅金額14萬元,請問第二季度是否免征增值稅?
去稅局代開專票不含稅金額14萬元由于客戶需要抵扣增值稅,因此不得減免增值稅,僅僅對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不含稅金額28萬元免征增值稅。
確認一下,從2021年第二季度開始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季報的,季度未超45萬元銷售額是不是全部免稅了?企業所得稅免征嗎?
小規模納稅人每個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免征增值稅了,是不是成本費用不需要取得發票就可以了?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是否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