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現象非常普遍,一些公司股東或員工的車輛用作企業經營,通常公司給車主支付租金或報銷相關費用。但由于車輛使用的隨意性,是公用還是私用很難區分,也很難判定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匯算清繳已經開始了,這個為難會計的攔路虎也就又跳出來了。
1、公司賬上沒有車,老板的車一直放公司,告訴員工,辦公事開他的車就行,那車輛發生的費用如何做賬務處理?
2、單位沒有車,員工平時為單位辦事,開了自己的車,這個費用怎么處理稅務風險???
這不,最近廈門的小伙伴也為這個問題犯愁:稅審時,審計人員發現賬上過路費ETC發票的車牌號不是本單位的車,因此給放到“其他與經營無關的支出”進行納稅調增了,可這筆費用明明是員工去辦公事的時候發生的,按理來說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呀,必須要簽租車協議代開發票嗎?要我們這么做的依據是什么?
官方回復

廈門稅務倒是不厭其煩的進行了解答,總而言之呢就是援引的2018年28號文件,很冗長,但是核心的意思是:
你得簽了租車協議才能為費用真實性提供完整的證據;還有就是要不要代開發票的問題,如果員工滿足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就可以不用代開發票,而是憑借收據對租金進行稅前扣除。
這個問題搞清楚之后,我們再來看除了租金之外,還有哪些費用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呢? 

山西稅局給出的回復是: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合同并取得車輛租賃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大家注意,這個回復有個很有意思的前提,這個前提是簽訂租賃合同并取得租賃發票。大家都知道,幾乎所有的個人都不愿意去代開發票,因為一開發票就意味著要交稅,按次納稅的話,只要月租金超500元就得交稅了。
對于私車公用的問題,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所以建議大家除了要搞清楚原理,還要以當地的稅局要求為準?。?!
一般來說,可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包括與車輛使用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等,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包括與車輛本身相關的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和折舊費等。
涉稅籌劃
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車協議,約定租金500元/月,私車公用期間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這樣既滿足不達到增值稅的起征點,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又能夠滿足不開發票的需求,而且對于“財產租賃所得”不滿800元,同樣無需繳納個稅。
如果月租金實在很高,員工又沒有足夠發票實報實銷,那就要代開發票了。
還有就是企業和員工簽訂的車輛租賃協議,屬于印花稅應稅稅目,要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在與個人簽訂租車協議的時候,再次強調:
一是企業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使用員工個人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若無償使用且費用在企業列支將會產生稅收風險;
二是企業租賃員工車輛的租金支出和承擔的費用,盡量取得發票(員工車輛租金可以申請代開動產租賃發票),如果實在無法取得發票,合同約定的租金**在500元/月以下。
合同模板
下面是給大家準備的私車公用租賃協議模板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