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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對于一筆經濟業務不同的處理方式,直接大大影響到稅負!

發表時間:2021-03-30 08:31作者:用友軟件13555512775

會計人員對于一筆經濟業務不同的處理方式,直接大大影響到稅負!



案例一

企業在銷售電腦過程中贈送手機,沒有按照折扣銷售的方式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則贈送的手機增值稅視同銷售。

改變:

企業在銷售電腦過程中贈送手機,按照折扣銷售的方式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也就是采取折扣開票的方式,則贈送的手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的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案例

公司按月支付職工2000元的交通補貼,200人*2000元=40萬元,已并入工資申報了個稅,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40萬元

注意:

福利費僅僅按照工資總額的14%允許扣除,超標部分需要納稅調增。

改變:

按照工資薪金制度,我們公司按月支付職工2000元的交通補貼,200人*2000元=40萬元,已并入工資申報了個稅,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40萬元

好處:

以上兩種賬務處理都是正確的,但是第二種計入工資薪金對企業更有利,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福利費僅僅按照工資總額的14%允許扣除,超標部分需要納稅調增。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案例三

企業2020年10月份新成立,注冊資金1000元,全部是認繳的資本,但是會計做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10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股東     1000萬元

會計的理由是:應收股東的投資尚未到位,為了體現在賬面上1000萬元,因此掛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

真是無知的會計,會計的一筆錯賬,竟然帶來了“天大”的稅務風險!

個人所得稅=1000萬元*20%=200萬元

印花稅=1000萬元*萬分之2.5=2500元

改變:

其實認繳的資本由于沒有實際到位,完全是不需要任何的賬務處理的。

參考:

1、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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