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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個人賬戶和財務個人支付寶收款被查!補稅+罰款+判刑?。?!

發表時間:2021-03-29 08:10作者:用友軟件13555512775

剛剛!法人個人賬戶和財務個人支付寶收款被查!補稅+罰款+判刑?。?!



剛剛!法人個人賬戶和財務個人支付寶收款被查!補稅+罰款+判刑?。?!那以后還能用微信、支付寶收款嗎?有哪些涉稅風險?個人戶收款高于多少容易被查?


突發!個人戶/支付寶收款被查!
補稅+罰款+判刑!

近日,杭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個人賬戶、支付寶來隱匿收入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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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致經過:

1、該公司通過法人代表個人賬戶和財務人員個人支付寶賬戶取得的公司收入1211601.94(含稅),屬于賬外收入,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

2、該公司2018年入賬工資676357.52元,實際發放工資792553.37元,未代扣代繳個稅(2018年3-8月份工資薪金未代扣代繳個稅,9月-11月員工提成獎金,未合并計入工資薪金);同時,2018年發放500元以上勞動報酬且未取得勞務發票金額137594.46元,未代扣代繳個稅。

3、補繳增值稅35289.37元,對2018年申請減免的增值稅不再享受減免,補繳增值稅1215.95元,合計36505.32元;補繳城建稅2555.37元;補繳教育費附加1095.16元;補繳地方教育費附加730.11元;對發放的工資薪金補繳個稅5517.37元,對發放的勞動報酬補繳個稅6177.28元,合計11694.65元。

4、對少繳的增值稅和城建稅罰款39060.69元,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處以50%的罰款5847.34元,合計44908.02元。

除此之外,廣東珠海某公司利用員工的私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且均不入公司賬戶。同時,該公司外聘一名會計僅按照公司賬戶的少量入賬來申報納稅。

經檢查,該公司逃避繳納增值稅人民幣184,989.06元、城建稅人民幣12,949.23元,偷稅額合計人民幣197,938.28元,該公司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為97.49%。

最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財務負責人曾某某各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那有人開始擔心了,以后還能用微信、支付寶收款嗎?有哪些涉稅風險?

注意了!微信、支付寶收款
風險巨大!

有些公司,往往為了圖方便,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支付貨款、支付工資等。殊不知,小小的便利,會引起很大的風險~~~

一、增值稅方面的涉稅風險

1、造成三流不一致的風險:
三流不一致就是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不統一。因為稅局查發票的時候要看證據鏈條,比對銀行賬戶的資金流,貨物的流向與發票上是否一致,以此來判斷交易是否真實?,F在還會加上合同流,也就是要求四流一致。四流不一致的發票很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2、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的風險:
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可能導致款項賬面不透明,業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通過微信交易,對方無法準確填寫發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3、未能及時申報收入的風險:
通過微信轉賬收取的增值稅銷售款時,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導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報增值稅,存在偷漏稅的風險。

二、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1、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貨款,即使收取的款項都已申報納稅,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少報或隱瞞收入的風險。

2、通過個人微信、支付寶支付貨款:一是,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二是,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發票(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通過微信、支付寶給員工發工資:一是,有偷逃個稅嫌疑;二是,未通過銀行代發工資,無法取得支付憑證,稅前扣除有被調增的可能。

三、企業管理風險

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支款項,不僅對涉稅方面有影響,對企業管理也是不小的障礙。

四、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用個人微信、支付寶長期收取款項,會導致公私財產不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

企業一旦被查實利用個人微信、支付寶收取款項來隱匿收入,補稅、繳納滯納金及罰款事小,企業負責人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要說了,企業以后是不是不能通過微信、支付寶收款呀?這個不是絕對的,如果微信、支付寶收款,正常入公司賬,申報納稅,也不用擔心。

那公司用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如何做賬?

微信/支付寶收收款如何做賬?


稅務總局明確:支付寶、微信支付屬于非現金支付方式。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何冰在對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1、收到銷售貨款的收入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微信/支付寶與銀行互轉

銀行提現到微信支付寶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銀行存款

從微信/支付寶提款到銀行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3、微信/支付寶采購物品

借: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4、企業發微信紅包

發紅包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扣個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微信/支付寶涉及手續費

舉例:A公司利用個人微信收貨款100元,實際到賬為99.9元,其中0.1元是微信手續費,同時已給客戶開具100元發票(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

借:應收賬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借:銀行存款99.9
    財務費用—手續費0.1
       貸: 應收賬款100

注意:如果公司存在沒有開具發票的貨款,記完賬后,一定別忘記納稅申報。

通過微信、支付寶、法人個人卡收支款項來隱匿收入或多列支出的方法已經行不通了!

有些老板又開始動小心思了,既然稅務稽查會通過騰訊和阿里查微信和支付寶流水,那我找個非企業股東的銀行卡收支款不就行了?在這我只想說,你想多了~~

在此奉勸企業老板及會計們,要老老實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幸!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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