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信息的發展趨勢,金稅三期、四期的出現后,很多企業信息都透明化,三流不一,四流不一的都需要注意了,將會有什么稅務風險?
同時,還有人有疑問:這些不一的專票能否抵扣進項?是否存在虛開的風險?
針對以上疑問,具體講解下,希望看完這篇,能對你有所幫助,更有效更從容的應對三流不一,四流不一的問題存在。
01
三流一致的起源
正常情況下,每個公司都會有業務,有銷售必有購進,有收入必有銷售。從而,出現采購、物流/貨流、開票、收付款等相關流程。這里也就是五花八門的流向不一的體現。
何為“三流一致”,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勞務、服務)都完全一致;何為“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照樣四流完全一致。
為了大家更好理解,一圖解千憂:

對于三流一致相關規定,可以從2個方面去運用。首先,你得先了解下對應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再從這2方面應對。
1995年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條(三)款規定: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從文件來看,會有人產生這樣的誤解:購買方取得的專票抵扣進項,三流必須一致,否則不能抵扣;甚至與合同不一致,是屬于虛開情形,更不能低抵扣。從以下2方面可得,并不是這樣的。
1、開票方、銷售方與收款方一致
從上圖的關系可見,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實現三流一致。
結合文件規定,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前提,收款方和開票方一致才能抵扣。
但是呢,實務中,也有收款方和開票方不一致,也能抵扣。比如,企業向農戶采購農產品,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屬于付款方向收款方開票)、收款方向稅局代開發票等特殊情況抵扣進項,因此,開票方不屬于收款方,這就屬于三流不一,是符合有關規定,并非三流必須一致,才能抵扣進項。
2、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不能抵扣進項的限制性規定
很多人誤認為,付款賬戶不是公司單位賬戶,是不能抵扣的。從而出現這樣的疑問:出差產出的住宿費進項抵扣中的付款人是個人,不是公司單位對公賬戶,能抵扣嗎?是不是需要以公司對公賬戶付款才允許抵扣?
在之前稅局已作出明確的答復: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住宿費符合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抵扣做出限制性規定。
02
注意!看!
三流不一案例
【例1】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甲公司給乙公司發貨并開票,乙公司向甲公司付款,這就是標準的“三流一致”。詳細如圖:

1)甲公司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乙公司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在實務中,是有并非收貨方賬戶付款的情形,這種情形違反“三流一致”嗎?能否抵扣進項?
根據上文出現的國稅發〔1995〕192號文的規定,由此可見,收款單位、開票單位、銷貨單位應當是一致;而由誰來支付款項并無限制的。
我們將【例1】的延伸出一下2種常見情況來看。
【例2】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甲公司給乙公司發貨并開票,乙公司業務員使用個人賬戶向甲公司付款。

1)甲公司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基于某些可能性的產生,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業務員提供授權付款文件,或要求在付款備注中注明上述代付確認信息。
2)乙公司(有2種情況)
① 若先領用備用金,隨后報銷
借:其他應收款-業務員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業務員
② 若先由個人墊款,隨后報銷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付款-業務員
借:其他應付款-業務員
貸:銀行存款
注意:需要體現業務員個人賬戶付款。
【例3】甲公司銷售A商品給乙公司,甲公司給乙公司發貨并開票;丙公司欠乙公司貨款,經協商一致,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付款。詳細如圖:

1)甲公司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乙公司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丙公司
3)丙公司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貸:銀行存款
當然,這種情況因涉及三方資金結算,受票單位、付款單位并不一致,提供能夠證明代付合理的證據(比如簽訂三方協議,說明代付理由;付款備注支付原因等)的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或者爭議。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支付或者負擔”是可抵扣進項的必要前提。如上所述,例一由乙公司直接支付,例二、例三則乙公司實際負擔,因此“代付款”并未違反此規定,而不影響抵扣進項。
有人會把三流不一的情形,誤解為“虛開發票”這一說。那我們把付款方與收貨方分離來看,怎么才算是“虛開發票”呢?我們把【例3】作以調整,如下。
【例4】甲公司向丙公司實際銷售貨物,丙公司由自己原因(比如核定征收)可不要發票,而乙公司需要發票抵扣。那三家公司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開票并從乙公司收款,而丙公司再把貨款還給乙公司,詳見如圖:

上圖可見,是一個典型的“虛開發票”例子。何為“虛開發票”?即是“票實不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注意:
虛開發票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違反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開具發票應當一次性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完全相符。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上文所述,誰采購,發票開給誰,誰銷售,誰來開票,也就是票、貨不能分離;并未要求誰采購、誰付款,也就是收款方要求一致,但是可以“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