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8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在此次疫情中的捐贈支出可以全額扣除,不受比例限制,但實物捐贈仍然需要視同銷售,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
甲公司納稅調整如下: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000元,調增視同銷售成本80000元,調增20000元;視同銷售后,捐贈支出賬面價值為80000元,稅收金額為100000元,調減20000元;合計納稅調整為0。全額稅前扣除捐贈支出100000元。
由于甲公司用于疫情的捐贈免征增值稅,所以其購進防疫物資的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113000
貸:銀行存款 113000
借:營業外支出 113000
貸:庫存商品 113000
企業所得稅方面,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13000元,調增視同銷售成本113000元,合計納稅調整為0。全額稅前扣除捐贈支出113000元。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93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企業所得稅方面,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000元,調增視同銷售成本80000元,調增20000元;視同銷售后,捐贈支出賬面價值為93000元,稅收金額為113000元,調減20000元,合計納稅調整為0。以捐贈支出的公允價值113000元計算可扣除的捐贈支出。
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0
貸:銀行存款 113000
借:營業外支出 113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0
企業所得稅方面,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000元,調增視同銷售成本100000元,合計納稅調整為0。以113000元計算可扣除的捐贈支出。
綜上所述,甲公司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1800000×12%=216000(元);
捐贈③和捐贈④合計納稅調增=(113000+113000)-216000=10000(元),10000元可以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的《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作出較大調整,除了將“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調整順序外,在“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下可以填報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