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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支付:準確理解政策 規避三個風險點

發表時間:2021-03-08 07:50作者:用友軟件135-555-12775

對外支付:準確理解政策 規避三個風險點


規避風險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電子化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已有一年。在實務中發現,一些從事服務貿易項目的納稅人在對外支付稅務處理時,沒有準確理解相關政策,進而引發稅務風險,部分納稅人還因此被處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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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一:交易資料不真實


  居民企業A公司是一家綜合性旅游開發公司。2020年8月,A公司委托日本B公司設計新旅游項目并簽訂了藝術咨詢合同。10月20日,A公司將《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備案表》及合同復印件等相關資料通過電子稅務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向其付匯銀行支付設計費1000萬日元。

  

  11月2日,主管稅務機關在A公司調查核實時發現,在其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掃描件中,第六條規定為“作品的著作權歸B公司所有。A公司僅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可以無償使用該形象”,也就是說A公司支付的設計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疇,需要按照中日稅收協定要求,繳納預提所得稅。但是,A公司在稅務備案時提交的合同復印件中,第六條規定的描述為“該設計勞務全部發生在日本境內,在中國境內不構成常設機構,無須繳納所得稅”。

  

  對于同一份合同顯示不同的內容事實,A公司的解釋是掃描件為原始合同,在合同簽訂當日B公司修訂了合同,也就是A公司提交的復印件。但是在實際執行中,A公司與B公司仍然遵循原始合同的規定。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B公司收到的設計費應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就其取得的收入在我國繳納預提所得稅,且由于該設計服務發生在中國境內,需要在我國繳納增值稅。最終,B公司補繳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并繳納了罰款。

  

  交易合同是企業對外支付的重要依據,也是稅務電子備案的重要內容。一些企業錯誤地認為,交易合同等相關資料經過備案就不會再出現問題,忽視了對交易資料真實性的核查。實務中,部分非居民企業為逃避在中國境內繳納稅款,在與居民企業發生服務貿易等項目交易時,可能會簽訂陰陽合同,在稅務電子備案時提交虛假的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0號),主管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提供的電子備案資料進行事后審核。如果企業存在僥幸心理,很難通過稅務機關的事后審核,不但會受到稅務機關處罰,還將對企業聲譽產生負面影響。筆者建議從事服務貿易項目的企業,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資料,合規履行納稅義務?!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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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二:適用政策不準確


  2020年1月,居民企業C公司與其控股的非居民企業D公司簽訂貸款合同,D公司將其在香港債券市場發行的1000萬美元債券提供給C公司。6月1日,C公司向D公司支付100萬美元的貸款利息,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C公司與D公司在簽訂的補充合同中提到,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2018年11月7日~2021年11月6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C公司支付給非居民企業D公司的債券可以適用該政策。

  

  稅務機關在事后審核時認為,非居民企業D公司位于新加坡,符合“境外機構”這一條件。但是,按照國際慣例、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稅收協定的規定,境內僅指中國內地,不包含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就是說,D公司在中國香港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不屬于投資“境內債券市場”,D公司取得的貸款利息不適用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政策。最終,D公司申報補繳了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并繳納了相應的滯納金。

  

  在這一案例中,由于境內居民企業和境外非居民企業沒能準確理解、掌握稅收政策,導致境內C公司沒有及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境外D公司沒有及時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在補繳稅款的同時,需要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筆者建議,無論是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都要認真學習、掌握稅收政策,強化稅務合規意識,以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引發稅務風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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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三:享受協定待遇不合規

  

  2020年6月20日,居民企業F公司決定向其位于中國香港的母公司E公司分配1億元的股息。E公司自行判定其可以享受《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安排”)待遇,并歸集和留存了相關備查資料。F公司按照安排規定的稅率5%扣繳了該筆交易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并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納稅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是其享受稅收安排(協定)待遇的必要條件之一。為此,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對E公司進行了受益所有人判定。在分析了E公司的公司章程、審計報告、資金流向記錄、財務報表、股權結構圖和人員組織架構圖等資料后發現,E公司在進行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前,沒有開展行業研究和市場分析,也沒有履行實際投資職能、承擔相應風險,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不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因此,E公司不能享受稅收安排待遇,需要按照10%的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后,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減輕或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因而許多納稅人希望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通常需要滿足特定條件,比如具備受益所有人身份等,才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果納稅人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自行享受了稅收協定待遇,將會面臨補繳稅款的風險,特定情況下還需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筆者建議納稅人在自行判定是否能夠享受協定待遇時,可提前同稅務機關溝通,并確保所提交證明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必要時可尋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幫助。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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