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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360萬,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如何合理避稅?

發表時間:2021-02-24 08:11作者:用友軟件135-555-12775
今日答疑:年薪360萬,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如何合理避稅?

【實務案例】某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李某,年薪360萬元,換算成月薪30萬元,如果按照工資所得計算個稅:


那么年應交個稅=(360-6)×45%-18.1920=141.108(萬元)


關于以上案例,我們應該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呢?跟我一起來看一下吧??!


避稅方案: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


如果改變和公司的合作方式,不再是簽訂勞動合同雇傭關系,而是給李某成立一個個人獨資企業,以公司的名義和原有的公司進行合作,簽訂相關的合同。假設核定的個稅稅率為2%。


那么需要繳稅:


增值稅稅金:360/(1+3%)×3%=10.49 (萬元)


應交附加稅金:10.49×(7%+3%+2%)=1.26 (萬元)


應交個人所得稅:360(注:一般按開票額為依據,如重慶萬州經濟開發區2019年繼續核定征收,個人獨資核定所得稅為開票額的2%)× 2%(核定的個稅稅率)=7.2(萬元)


合計稅金:10.49+1.26+7.2=18.95 (萬元)


實際節稅:141.108-18.95=122.158 (萬元)


籌劃體會:一切合理的納稅籌劃,都是通過稍微改變其商業模式,就能起到很好的節稅效果,所有的納稅籌劃均以合理合規的方式,做到財稅合規,稅賦**,助力企業合理節稅。


其他方案:


(1)設立高薪群體“投資免稅基金”并出臺相關稅收政策。


高薪納稅人若不想領取薪酬納稅,可將自己的應稅收入通過發放單位直接投入到“投資免稅基金”,達到一定年限后,該筆收入即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解讀】假設某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是100萬元,按新個稅法應繳個人所得稅為268080元(1000000×45%-181920),實際稅負為26.8%,若按當前5%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100萬元5年的復利也在27萬元左右,即:該筆收入投資到“投資免稅基金”5年,便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并返還到納稅人的個人賬戶。這相當于國家用稅收抵減了納稅人的投資收益,國家稅款直接轉化為國家扶持資金,可產生直接“輸血”的效能。


目前中國實體經濟需要大量“輸血”,“投資免稅基金”可以重點扶持中國的實體企業;以后也可以根據國家發展的戰略導向,針對性地扶持科技企業、農業龍頭企業等等,是應國家之需,“引流”高薪階層的高收入直接參與國家建設。


(2)將工資轉變為股利紅利發放


對于很多高收入人群來說,如果按照工資薪金計算個稅,往往要用45%的稅率檔。而如果通過合理的籌劃將工資轉變為股息紅利形式發放,個稅稅率就只有20%,明顯減輕了很多稅負。


(3)通過個人獨資企業轉變收入模式


通過個獨企業,高收入人群的工資轉變為個獨企業獲得的服務收入。個獨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要繳納增值稅,相關附加稅和個稅。如果將個獨注冊在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園區并申請核定征收,那么年收入36-500萬元之間的個獨企業稅率只需要0.96%-6.54%。


(4)提高三險一金的額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錢用,完全可以將社保、公積金等標準提高到最高限度,當然公司所繳額度也相應提高了,這個可以和公司協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資自然會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公司都計到個人賬戶,各地還有取現機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積金是較好的避稅辦法。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5)提高福利降工資


【實務案例】西安高新區一公司聘用高管,計劃支付年薪是120萬元,但經過咨詢稅務師事務所,與高管達成協議,將年薪降低為80萬元,同時給高管提供一套現房和一輛車供使用(產權歸公司)。


此外,鑒于該公司員工以技術性員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對較長等特點,又適當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同時為員工提供宿舍以及將繳納的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金額適當提高,從而提高員工福利。粗略計算,該公司高管因此起碼少繳40%的個稅。


籌劃心得:增加薪金收入能滿足消費需求,但由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資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減少。因此想辦法降低名義收入,把個人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這樣既滿足了消費需求,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6)境外稅收洼地方法節稅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應僅在該一方征稅:(一)收款人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二)該項報酬由并非該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三)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上述規定的簡單表述即為:如果一個大陸員工受雇在香港工作,其全年少于183天在中國大陸居住,那么其在香港領取的工資報酬適用當年最高15%的薪俸稅,并且該報酬不由內地企業支付或承擔。


(7)股權激勵實施中的稅務籌劃路徑


由于股權激勵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超額部分適用稅率的高低就成為影響稅負的重要因素。如果員工就其取得的股票期權已達到可行權的狀態,并可選擇實際行權的時間,那么員工可以通過合理的稅務籌劃,于不同納稅年度分別就部分期權行權,從而可能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達到節稅的效果。


此外,《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征收個人所得稅。因而,對于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充分考慮持股期限的影響,以便適用相關減免稅政策。


從本質上講,股權激勵是向公司經營管理者、員工讓渡一定公司股份的行為,因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實現這一目的,并且合法合理節稅。例如,員工通過“定向增發”獲得公司股份,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遠遠低于股權激勵所得最高適用的45%的稅率,若是平價轉讓,則不需要繳納稅金,節稅效果明顯。


而且,通過定增方式獲得的股權可以免除為股權激勵對象所設立的解鎖條件(業績承諾)限制,同時通過定增取得的股權,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而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期有的可拉長至5-6年。因此,企業及個人在個稅籌劃時,應全面考慮。


文章分類: 財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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